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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年檢事官行政法擬答:
一、政府行政機關措施是否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
(一)居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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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年檢事官行政法擬答:
一、政府行政機關措施是否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
(一)居家檢疫措施,乃干涉行政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(課本1-76頁),以釋字443號解釋説明。
(二)三倍券的發放為給付行政措施,依釋字443號解釋,涉及「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」仍須法律之依據或授權乃屬當然。(課1-24頁)
二、這題考生比較棘手,不容易作答
(一)地方制度法第77條規定,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之解決。
(二)地方制度法第77條,直轄市VS縣市、縣市VS縣市、縣市VS鄉鎮市
(三)A縣政府文化局(行政機關之地位)與A縣政府之教育處(為縣政府之內部單位),係同一個機關內之權限分配,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條之規定,宜由縣政府內部行政協調,解決其爭議。
(四)乃數行政機關管轄爭議,依行政程序法第13、14條規定解決
三、
(一)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「除斥期間」(行政程序法第121條),應從「確實知曉時起算(107年10月5日),主管機關於109年7月3日撤銷乃為合法。(課本4-101~103)
(二)公法上不當得利,行政機關撤銷後應以書面之行政處分限期返還(行政程序法第127條)。課本4-120頁
四、公務員乙因銓敘部之退休核定行政處分不服,提起復審之救濟
(一)復審機關保訓會撤銷原處分,但仍為不服,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得提起行政訴訟。
(二)復審乃相當於訴願之決定,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,訴願經撤銷或變更者,以撤銷或變更之機關為被告。乙應以保訓會為被告機關,其誤列被告機關銓敘部,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規定,裁定駁回其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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